孕婦泰國墜崖案,無期改10年合乎法理嗎?
2021年05月28日00:01

原標題:孕婦泰國墜崖案,無期改10年合乎法理嗎?

  二審判決沒有考慮被告人拒不認罪,以及殺妻屬於殺害“尊親屬”的惡劣情形,而選取了最輕的刑罰適用。

  2019年6月,江蘇籍孕婦王女士在泰國被丈夫推下懸崖一事,引發廣泛關注。

  近日,該案在泰國二審,法官認為被告人俞某某不構成蓄意殺人罪,且因受害人倖存,屬殺人未遂,故將被告人從一審判決的無期徒刑改判為10年有期徒刑。對此,受害人王女士表示將上訴至泰國最高法院。

  其代理律師也認為二審較為草率,“法院沒有對俞某某不構成蓄意殺人罪的部分進行詳細論證,也沒有提供判決理由,對於本案發生時的細節也沒有做論述和考量,比如被害人墜崖時還懷有身孕。”

  “改判10年”符合泰國法律嗎?

  判決書顯示,二審法院也認同被告人俞某某是把被害人推下懸崖的人。但受害人得到了及時的醫療救治,俞某某隻構成殺人未遂。對於是否預謀殺人,二審法院認定俞某某是一時衝動,沒有提前謀劃實施謀殺,故裁定監禁10年。

  這起中國公民泰國墜崖案,由當地法院適用泰國法律審判。對於殺人這樣的重罪,相對而言,世界各國法律的規定比較一致。即使在我國司法實踐中,二審把一審無期改為數年有期徒刑也是可能的。

  從法律傳統來看,泰國法是東西方法律文化交融碰撞的產物,受成文法形式的大陸法系影響較大,整體呈現出法典化的法律體系特色,審理刑事案件主要依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。

  泰國《刑法典》規定,殺人的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者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。而預謀殺人的,處死刑。

  泰國一審法院針對孕婦墜崖情形,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視為“預謀殺人”。雖然在審判過程中,被告人一直沒有承認犯罪事實,但按照法律,還是應該重判。

  然而,另一個爭議點是,由於受害人意外存活,屬於法律規定的“未遂犯”。根據泰國《刑法典》規定:“未遂犯,應當依其所犯罪的刑罰的三分之二處罰。”兩者相結合,一審就由預謀殺人的死刑改判為終身監禁。

  到了二審階段,從改判結果來看,法律適用發生了較大變化。具體判決思路可能是:依據泰國《刑法典》,被告人的犯罪行為,在事實和證據上被認定為“無預謀殺人”,在法律適用上以第288條為主,並且參照最輕量刑(即有期徒刑15年),又加上屬於未遂犯,故最終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。

  不過,此時的二審判決並沒有考慮被告人拒不認罪,以及殺妻屬於殺害“尊親屬”的惡劣情形,所以選取最輕的刑罰適用不太合法理,也與情理不符。

  我國法院對該案享有“屬人管轄權”

  還須注意的是,這是一起典型的跨國犯罪案件,即中國公民在泰國殺害中國公民。

  無論將來泰國最高法院做出什麼樣的最終判決,本案還涉及另一個問題:如果有一方認為泰國法院判決不公,請求中國司法機關審判此案,中國法律能否管轄此案呢?對此,我國《刑法》明確了“屬人管轄權”原則,即“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,適用本法,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,可以不予追究。”

  而殺人屬於重罪,一般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,所以,據此我國法院對該案也享有“屬人管轄權”。根據我國《刑法》規定,“凡在我國領域外犯罪,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,雖然經過外國審判,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,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,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。”

  也就是說,被告人在國外雖已判決並服刑,但依據我國法律,判決過輕的,有可能回國後存在“補判”“補刑”的可能。比如,若此案被告人已在泰國服刑10年並回國,我國司法機關認為原判決過輕,還需對其追究刑責,或被害人強烈要求追究其刑責的情況下,就可能會啟動追究程式。若比泰國法院判得重,則需在我國執行超出原判決的部分刑期,國外已執行刑期依舊作數。

  雖然基於國家主權原則,各國司法之間應該相互尊重,儘量減少互相干涉,但公平正義始終是各國人民追求的共同目標,這一點永遠也不會改變。

  □金澤剛(法學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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